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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何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拥有一辆家用轿车及若干家庭动产。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车辆归属及动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原告主张车辆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使用以保障孩子出行便利,被告则坚持按均等原则分割车辆价值。双方未能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初步一致,矛盾激化,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确定子女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及日常行车记录仪视频(视听资料),证明车辆主要用于接送子女上下学;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家庭支出记录,主张车辆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均分价值。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重点围绕车辆实际使用需求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双方离婚;2. 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3. 涉案车辆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车辆折价款人民币三万元;4. 其他家庭动产按清单各自保留。双方确认协议内容无误,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财产分割中的具体应用。法院在调解中未机械适用均等分割,而是结合车辆对未成年子女生活的实际保障功能,灵活确定归属与补偿方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有益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