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谭某某婚后育有一子。谭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及婚外情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赵某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并因自身离婚后无住房且缺乏劳动能力,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谭某某提供经济帮助。赵某某提交了记录家暴过程的视听资料及谭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认定谭某某过错,但未支持经济帮助请求。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因照顾家庭牺牲职业发展,离婚后生活困难,谭某某具备帮助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调解,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赵某某补充提交了失业证明及无房证明,谭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双方围绕过错赔偿金额及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经济帮助的必要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二、谭某某向赵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三、谭某某向赵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3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子女抚养权归赵某某,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双方其他诉求不再处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与过错损害赔偿的并行适用。在存在家庭暴力及婚外情过错的同时,若一方离婚后生活困难,另一方仍应承担经济帮助义务。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过错责任与弱势方保障,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人文关怀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