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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周某某涉军人婚姻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非军人)与被告周某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周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周某某名下,双方未约定为个人财产。2022年,谭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周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该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因涉军婚姻特殊性,不同意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的法律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结婚证、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父母出资声明,申请房屋价值鉴定意见以明确分割基数。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性质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谭某某分得房产价值的5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且无明确单方赠与意思表示时,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指出,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并非绝对禁止,若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平衡了军婚保护与婚姻自由。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