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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吴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2022年初,蒋某发现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将夫妻共同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并虚构债务以稀释共同财产。蒋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吴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在对婚内房产及存款进行分割时,对吴某少分或不分。吴某辩称转账系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否认隐匿意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吴某转账行为的性质认定及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诉前调解程序立案,后因双方分歧较大转入诉讼程序。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明吴某在离婚意向明确后的大额异常转账行为。被告吴某仅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但未能合理解释资金去向。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吴某承认资金流向亲属账户的陈述,结合银行流水形成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归原告蒋某所有,蒋某需向吴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三、对于吴某隐匿转移的存款部分,认定吴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对该部分财产不予分割,归原告蒋某所有;四、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通过隐蔽手段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视听资料与银行流水相互印证,认定了隐匿转移行为,并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彰显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及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