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董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系夫妻,董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由董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董某名下,婚后共同居住。离婚诉讼中,蒋某主张该房产虽为婚前购买,但婚后有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要求分割增值部分及补偿款。董某以《民法典》第1081条保护军人婚姻为由,主张该房产属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一审、二审均驳回蒋某诉请。蒋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应依法分割,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财产分割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期间,申请人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装修发票及原生效判决书作为书证,证明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事实。被申请人董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原审判决效力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父母出资性质认定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补偿计算依据。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部分支持原告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驳回蒋某全部诉讼请求的部分,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蒋某关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请求;其余驳回蒋某关于房产所有权分割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受特殊保护,但非军人一方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维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投入部分予以合理补偿,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利益平衡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