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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张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张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与他人同居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博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及动产,并要求张某某支付损害赔偿。张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辩称不同意离婚且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过错方的赔偿责任及特定动产的分割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提交车辆登记证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过错及财产状况;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财产流转记录,结合书面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博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某品牌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三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法定重大过错,非军人配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