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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审理中,徐某主张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李某名下某公司股权及银行存款,要求依法分割并主张经济帮助。徐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显示该股权在离婚诉讼期间存在异常低价转让迹象,且李某未能提供合理商业解释。李某辩称该转让系正常经营行为,并否认隐匿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李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以及是否应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经当事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庭审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展开激烈质证。徐某申请重新鉴定未果,法院结合银行流水、工商登记信息及鉴定意见,重点审查了财产变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李某虽出庭应诉,但未能就财产转移提供充分反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仅凭单方提供的初步线索或存在争议的鉴定意见,若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对方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法院不予支持多分或少分财产的请求。同时,体现了司法对离婚经济帮助适用条件的严格把握,强调需以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防止权利滥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