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冯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冯某某婚后感情破裂,徐某某起诉离婚。诉讼期间,徐某某发现冯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私下转账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涉嫌隐匿、转移财产。徐某某主张冯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予以少分,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请求经济帮助。冯某某否认转移行为,辩称款项系正常家庭支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冯某某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及其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以及徐某某是否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申请对冯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作为主要证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部分大额资金流向异常。冯某某未能提供合理支出凭证,亦未对资金去向作出合理解释。二审维持原判后,冯某某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徐某某与冯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因冯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对其少分,徐某某分得60%,冯某某分得40%;三、驳回徐某某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强化了过错方少分财产的责任承担。同时,严格界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防止该制度被滥用,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权益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