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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婚后王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照顾家庭及协助王某某经营家族企业,牺牲了个人职业发展机会,且因遭受暴力导致身体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现陈某某诉请离婚,并要求王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某是否符合经济帮助条件及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陈某某提交书证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及收入证明,以证明其生活困难及受暴事实;王某某提交书证为家庭共同财产清单及债务凭证,抗辩其无经济帮助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背景下,弱势方因牺牲职业发展导致的生活困难认定标准。法院在分割财产之外,依据经济帮助制度给予救济,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群体的实质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