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陈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陈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由陈某父母出资购买涉案房产并登记在陈某名下,婚后共同居住。因陈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蒋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离婚并分割该房产。陈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及父母赠与,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的性质认定及分割规则,以及军人配偶的离婚诉权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提交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婚前父母转账凭证及婚后共同生活记录,并申请对房屋现值进行司法评估,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被告陈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拒绝离婚的书面陈述。双方围绕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感情是否破裂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陈某所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规则,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配偶财产权益。裁判启示在于,即便在限制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背景下,若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仍应依法公正分割财产,体现法律对公平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