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高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高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高某某名下,首付由焦某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双方共同还贷。现焦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并确认共同债务由双方分担。高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但认可房产性质。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认定及债务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提交房产证、银行流水及父母转账凭证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出资事实及还贷情况;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婚姻存续期间收入证明,以抗辩债务承担比例。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被告高某某同意与原告焦某某离婚;2. 涉案房产归被告高某某所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并确认剩余房贷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3. 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需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但亦应保障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对于父母出资购房及共同还贷情形,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军人身份特殊性与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