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中国籍)与被告冯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双方感情破裂。2023年,马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存续期间,冯某某主要收入用于境外投资,国内资产较少,而马某某全职照顾家庭及老人,无固定工作。离婚时,马某某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因其离婚后面临居住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冯某某辩称其已提供足够财产分割份额,拒绝额外帮助。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边界,争议焦点在于马某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及冯某某是否有负担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庭审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社区困难证明及无收入银行流水等书证,证明其离婚后生活困难;被告冯某某提交了境外资产证明及国内房产评估报告,主张已充分分割财产。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金额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的实际生活状况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的认定标准,强调在财产分割之外,对弱势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导致的离婚后生活困难,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及对家庭贡献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