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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周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夫妻,周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周某某名下,首付由周某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夫妻共同还贷。婚后周某某因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焦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及房产分割。周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离婚。法院审理查明,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依法审理财产分割及赔偿事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房产证、银行流水及被告出轨证据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提交父母出资凭证及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过错赔偿金额展开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周某某所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共同还贷补偿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三、被告周某某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婚姻保护并非绝对,当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时,非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及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裁判平衡了国防利益与个人婚姻自由,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