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冯某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冯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吴某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子女抚养义务,冯某则专注于事业发展。后因冯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双方矛盾激化。吴某以感情破裂及家务劳动贡献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冯某辩称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且否认暴力情节,认为吴某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认定及家庭暴力对离婚及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子女抚养,法院首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随后进入书面审理阶段,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吴某提交了家务支出凭证、子女抚养记录及报警回执等书证,以证明其家务贡献及被告的暴力行为;被告冯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等书证,主张财产已分割完毕。
判决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某因考虑到诉讼成本及家庭隐私保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的结合应用。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注重平衡当事人诉权与隐私保护,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时需充分举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