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原系夫妻,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徐某某向王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因徐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王某某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债务承担及帮助金的具体数额产生争议。徐某某主张其经济困难,请求减免或分期支付,并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失业及无固定收入状况。王某某则坚持要求一次性全额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经济帮助义务在强制执行阶段的履行方式及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未进行开庭听证,而是通过审查执行申请书、原离婚判决书、徐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财产申报记录进行核实。徐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旨在证明其当前无劳动能力且无稳定收入来源,以此作为暂缓或变更执行方式的依据。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审查,并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及原判决确定的帮助性质。
判决结果
在执行审查期间,王某某认识到徐某某确无即时履行能力,经法院释明后,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王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时,申请人自愿撤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执行僵局。同时,提示离婚经济帮助义务的履行需结合被执行人实际经济状况,司法实践注重实质公平与执行可行性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