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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曹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曹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曹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多次在深夜通过微信向第三者发送暧昧语音及转账记录,构成重大过错。邓某在怀孕三个月时得知真相,身心受创,遂起诉离婚。双方对房产归属及损害赔偿存在争议。邓某主张该房虽登记在曹某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且曹某过错明显,要求多分财产并索赔。曹某辩称房产系父母个人赠与,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真实性展开质证,邓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语音文件及银行转账流水,证明曹某存在婚内出轨及转移财产迹象。曹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其构成法定损害赔偿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证明力,结合孕期保护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准予邓某与曹某离婚;涉案拆迁安置房归曹某所有,曹某向邓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驳回邓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无过错方及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原则。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在证明婚内过错及认定损害赔偿中的关键证据地位,为类似家事纠纷中隐蔽性过错的认定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