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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博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蒋某因长期患病导致劳动能力显著下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博某虽有一定积蓄,但拒绝提供经济支持,双方因此产生矛盾。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主张离婚经济帮助,要求博某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一定数额的帮助金。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未支持经济帮助请求。蒋某不服,申请再审,主张其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而博某则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蒋某具备部分劳动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蒋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明其患病情况及博某拒绝帮助的事实。博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财产分割协议,证明其已履行财产分割义务且蒋某尚有劳动能力。法院重点审查了蒋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及博某是否有负担能力这两个核心要件。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蒋某虽患病,但其名下仍有可变现资产,且博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经济状况并未显著优于蒋某,难以认定蒋某符合法定“生活困难”标准。鉴于蒋某在再审审查期间明确表示不再坚持经济帮助请求,本院裁定准许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强调需综合考量当事人现有财产状况而非仅看收入。同时,体现了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对裁判结果的影响,即原告在审查阶段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终结再审程序。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