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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邓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中国籍)与邓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0年杨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精神受损且因照顾家庭牺牲职业发展,现无固定收入及住房。杨某提交了大量电子数据,包括邓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杨某的辞职证明,主张邓某应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及经济帮助金。邓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否认过错,并认为杨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条件。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过错认定难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涉外因素,法院依法进行送达与翻译。庭审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杨某申请法院调取邓某境外银行流水以佐证过错行为,法院依职权核实部分电子证据。邓某未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双方就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法院结合证据链与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杨某与邓某离婚;二、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邓某向杨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即使无过错,亦可主张经济帮助。同时,电子数据作为认定婚内过错的关键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方可采信,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