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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陆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陆某名下。离婚诉讼期间,麻某发现陆某在分居后擅自将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其亲属,并转移售房款。麻某主张陆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所得款项,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过错损害赔偿。陆某辩称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且麻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恶意及价格不公,拒绝返还款项。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损害赔偿金额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陆某与买方存在亲属关系及交易过程异常,并申请调取银行流水以追踪资金去向。陆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及资金流向,结合证人证言与银行流水,认定陆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陆某向麻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通过关联交易低价处置共同财产并转移资金的行为构成隐匿、转移财产。法院依据证人证言及资金流向证据,认定其过错,并在分割财产时予以少分,同时支持了部分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司法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