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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位于某市的房产归王某某所有,徐某某需配合办理过户。判决生效后,徐某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并涉嫌将房产恶意转移登记至其亲属名下。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徐某某在诉讼期间通过虚假交易隐匿财产,且该房产现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王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证明徐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要求恢复原状并分割相应折价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财产隐匿转移情形下的执行回转及债务承担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听证,重点审查徐某某转移房产的证据链。王某某提交了关键证人证言及资金流向记录,证明徐某某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行为。徐某某辩称系正常亲属间赠与,但未能提供合理对价凭证。法院经听证程序,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若因徐某某恶意转移导致无法过户,徐某某应支付王某某房产价值一半的折价款;三、驳回王某某其他执行申请。本案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便房产已登记至案外人名下,若能证明系恶意串通,法院仍可执行回转或判令折价补偿,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