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郭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董某处于哺乳期,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主要承担照顾婴幼儿职责,生活陷入困境。董某主张依据《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郭某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郭某辩称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及子女抚养,无力支付额外帮助,且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董某是否具备“生活困难”及帮助数额存在重大争议,核心在于平衡哺乳期妇女权益与男方实际负担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董某提交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无收入流水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文件,以证明其生活困难状态;郭某提交工资流水及家庭大额支出凭证,证明其经济状况。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双方家庭财产状况进行鉴定评估,结合庭审质证,查明董某确因抚育子女导致劳动能力受限,符合经济帮助法定要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哺乳期妇女因抚育子女导致劳动能力受限、生活困难时,有权请求离婚经济帮助。法院在裁量帮助数额时,综合考量了女方的特殊生理阶段、实际困难程度及男方的负担能力,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与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