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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黄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双方感情破裂。2023年,胡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存续期间,黄某某主要收入用于境外投资,胡某某承担大部分家庭开支及育儿责任,导致其个人积蓄耗尽且无固定住所。胡某某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要求黄某某支付一次性帮助金及子女抚养费。黄某某辩称其资产位于境外,执行困难,且胡某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支付额外帮助。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离婚经济帮助标准的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银行流水、租房合同及子女出生证明等书证,证明其生活困难及抚养支出。黄某某提交境外资产证明及收入纳税单,主张其已履行抚养义务且胡某某有工作能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程序,重点审查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对双方提交的跨境证据进行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某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强调经济帮助并非财产分割的替代,而是对弱势方的兜底保障。法院在平衡双方利益基础上,酌情支持部分帮助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保护,对类似涉外家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