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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夫妻,婚后因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且因遭受暴力导致身体受损,劳动能力受限,生活陷入困难。原告主张被告应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帮助,并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承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具备经济帮助义务及原告是否符合受助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家务劳动相关书证,以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困难状况。被告提交了收入证明,辩称自身亦无多余财产可供帮助。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链完整,能够初步证明家暴及生活困难事实,符合受理条件,遂进入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博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关注。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请求权的成立需以一方生活困难为前提。原告撤诉可能源于双方达成私下和解或证据策略调整,提示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需充分评估证据效力与诉讼风险。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