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董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中国籍)与被告董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2年,邓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主要位于中国境内,包括一套房产及存款。邓某主张其长期承担家庭主要家务,且因语言障碍及缺乏本地工作技能,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董某认可离婚意愿,但认为邓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提供额外经济帮助,仅同意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分割方案存在较大分歧,尤其是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及是否适用经济帮助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且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在立案前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过程中,邓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独自照料老人及子女,履行了较多家庭义务;董某则提交了其收入证明,以反驳邓某关于生活困难的指控。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解意愿,组织双方进行多轮协商,重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具体金额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二、位于中国境内的共同房产归被告董某所有,董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邓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三、董某另行支付邓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10万元,以弥补其离婚后生活困难及家务劳动补偿;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因语言、文化差异导致就业困难的配偶,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适用经济帮助制度。这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也展示了诉前调解在化解涉外家事纠纷中的高效作用,促进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