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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麻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区的房产一套,登记在麻某某名下。双方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陈某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后,麻某某擅自将该房产抵押借款并试图出售,引发纠纷。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所有权并协助办理过户。审理中,麻某某主张该房产部分资金来源于其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其个人赠与,要求重新分割。案件涉及婚前/婚后财产混同及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争议焦点在于房产最终权属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离婚协议约定。麻某某提交了其父母出资凭证及证人证言,主张该部分款项为对其个人的赠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明确约定,确认离婚协议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位于某市区的房产归陈某某所有;二、麻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陈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陈某某补偿麻某某人民币五万元,于办理过户当日支付;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以防范原登记权利人擅自处分财产的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