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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杨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杨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李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杨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包含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应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杨某则主张该房为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属个人财产。此外,李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明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要求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债务归属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及隐性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某提交了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银行还贷流水及一段显示杨某承认借款用于家庭开支的视听资料(录音)。杨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父母出资性质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某分得60%份额,杨某分得40%份额;二、杨某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三、驳回杨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特定情形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强调了视听资料在证明家庭共同债务中的证据效力,为类似家事案件中财产与债务的精准认定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