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陈某婚后感情破裂,陈某长期对韩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韩某身心受损。离婚诉讼中,韩某因患病且无固定收入,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主张离婚经济帮助。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存在家暴过错,但认为韩某虽困难但未达到“生活困难”的法定严苛标准,且双方财产分割已倾斜照顾,故驳回韩某的经济帮助请求。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因家暴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急需资金治疗,原审对“生活困难”认定过严。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暴背景下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边界及“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韩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及收入证明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因家暴致残且无生活来源。陈某辩称已多分财产,无需额外帮助。法院重点审查了韩某提交的医疗证据及财产分割协议,核实其是否确实陷入生活困境。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与财产分割的区别,强调“生活困难”需结合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及当事人实际状况综合认定。在家暴案件中,虽有过错方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经济帮助旨在保障弱势方基本生存权,二者功能不同。法院严格把握适用条件,防止滥用,同时体现对家暴受害者的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