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董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董某婚后感情破裂,邓某长期遭受董某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损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邓某诉请离婚并主张经济帮助。董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拒绝提供经济帮助。案件涉及子女抚养及因家暴导致的经济困难救济问题,争议焦点在于董某是否具备帮助能力及邓某是否符合法定受助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邓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经济困境;董某提交收入证明,主张无多余财产可供帮助。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因果关系及双方实际经济状况。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邓某与董某离婚;二、婚生子由邓某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鉴于邓某因家暴致残且生活困难,董某同意一次性支付邓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四、双方其他财产纠纷自行协商处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权请求经济帮助。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双方利益,既保护了弱势方权益,又体现了司法温情,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经济救济提供了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