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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非军人)与被告蒋某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蒋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2021年,博某某发现蒋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分割及过错损害赔偿。该房产系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蒋某某名下。博某某主张蒋某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求多分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蒋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但承认存在沟通不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及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被告蒋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并考量了军人婚姻的特殊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博某某所有,博某某向蒋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三、被告蒋某某向原告博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非军人配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及合理分割财产。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注重平衡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过错方的惩戒及对无过错方的救济。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