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博某涉外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中国籍)与博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博某以个人名义在境外借款50万美元用于其个人投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022年,董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博某个人债务,同时分割位于国内的婚后共同房产。博某辩称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投资所得曾用于家庭开支。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债务性质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境外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董某提交了境外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主张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博某提交了部分家庭消费记录及投资分红转账记录,试图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激烈质证,法院对境外形成的证据进行了公证认证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境外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共债共签”及“用于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未签字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境外债务,即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保护了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对类似涉外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