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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林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2023年,朱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分割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被告主张该房产系其父母部分出资,应视为对个人的赠与,要求多分财产;原告则主张系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应均等分割。双方因子女抚养及房产价值评估产生激烈分歧,且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诉前调解。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结婚证、房产证及银行流水,证明婚后共同还贷事实;被告提交了父母转账凭证及书面说明,主张部分出资性质。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组织双方就房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离婚;2. 涉案房产归被告林某所有,林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朱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3. 婚生子由朱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4. 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后共同购房中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规则,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程序规范。调解结果平衡了财产分割与子女权益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为类似房产分割纠纷提供了参考范本。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