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黄某系夫妻,黄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黄某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款10万元。离婚后,朱某因患病需长期治疗,经济陷入困境,多次催告黄某履行支付义务未果。黄某以军人身份特殊及家庭财产已分割完毕为由拒绝支付。朱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张依据离婚协议及《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要求黄某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经济帮助协议的效力及执行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法官对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离婚协议书、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及双方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关于催款与拒付的聊天记录。法院重点核实了朱某的经济困难状况及黄某未履行协议的事实,未进行开庭听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黄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8万元,朱某放弃其余请求;双方就本案离婚经济帮助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司法对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兼顾军人职业特殊性,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双方利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执行和解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