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吴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吴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3年邓某怀孕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激化,邓某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系吴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邓某在哺乳期内的抚养权归属。邓某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取得,应属共同财产;吴某则提供父母出资凭证,主张为对其个人的赠与。鉴于邓某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兼顾妇女权益保护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财产分割及抚养安排进行综合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邓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购房时双方曾口头约定该房产为家庭共有,且婚后共同偿还部分贷款。被告吴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及赠与协议,主张父母出资系明确赠与己方。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出资性质及婚后还贷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试图在保护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前提下解决财产与抚养争议。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准予邓某与吴某离婚;2. 涉案房产归吴某所有,吴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邓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3. 婚生女由邓某直接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4. 吴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财产性质认定规则,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厘清了财产权属,又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问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