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婚后感情破裂,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遭受杨某某的家庭暴力,导致其身心受损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陈某某主张离婚并请求经济帮助,认为杨某某作为施暴方及经济优势方,应对其离婚后生活困难予以补偿。杨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经济帮助款,并否认暴力情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无过错方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及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陈某某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家暴事实及伤残等级;杨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财产分割协议,主张已履行完毕。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劳动能力减损程度的结论,结合一审已查明的财产分割情况,对经济帮助的必要性进行书面评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二审程序中原告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即便存在经济帮助诉求,若原告自愿撤诉,法院尊重其程序选择权,不再对实体争议作出裁判,彰显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