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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申请执行董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婚后共同居住于董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董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就该房产分割产生争议。蒋某主张该房虽登记在董某名下,但属婚后共同居住使用,且董某存在过错,应多分财产;董某则认为房屋系父母婚前赠与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因董某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义务,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拆迁安置房在父母出资背景下的权属认定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蒋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以证实董某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董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房产出资来源及家暴事实对财产分割比例的调节作用,力求通过调解化解矛盾。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归董某所有;2. 董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3. 鉴于董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其自愿放弃部分折价款以弥补蒋某损失;4. 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情形下,结合家暴过错情节,法院可通过调解平衡各方利益。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以及执行阶段通过调解高效解决财产纠纷的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