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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朱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矛盾激化,博某某长期对朱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朱某某身心受损。2023年,朱某某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该房产系婚后由双方父母部分出资、贷款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博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应均分,并否认部分债务为共同债务;朱某某主张因博某某存在家暴过错,应少分财产,并要求确认部分大额借款为博某某个人债务。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债务真实性存在重大分歧,博某某提交房产证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及书证,朱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及医疗诊断证明以证实家暴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双方围绕房产证原件、银行转账记录、报警回执及医院诊断书等证据形式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债务形成的真实性与用途。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博某某与朱某某离婚;三、涉案房产归朱某某所有,朱某某向博某某支付折价款;四、确认部分债务为博某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其余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分担。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离婚财产分割应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原则,并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彰显了司法对家暴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