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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张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一套,登记在张某某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2022年,双方感情破裂,胡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中,法院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胡某某不服,认为该房产主要源于其父母出资,且张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遂申请再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认定及房产分割比例。因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了父母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主张应多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再审过程中,胡某某作为原告(申诉人)提交了其父母向开发商支付大额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物证,主张该房产主要系其父母个人财产转化,应归其所有或由其多分。张某某质证认可收到款项,但主张该款项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房产登记在其名下系出于贷款便利,实质为共同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调取了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以核实权属登记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二、准予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三、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一套归胡某某所有,胡某某向张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四、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未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时,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在离婚分割时,法院可结合出资来源、贡献大小及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对财产分割比例进行合理调整,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