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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0年,李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2022年,马某某处于哺乳期,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据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原则,判决该房产归马某某所有,马某某需向李某某支付相应折价款。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亦未按期支付折价款。马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及支付款项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或消极对抗,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过程中,马某某提交了生效离婚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及证人证言,证明李某某具备履行能力但故意拖延。法院经审查证据,确认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强制执行条件。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马某某的执行申请。责令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配合马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折价款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若李某某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处置财产以清偿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中,涉及不动产过户及折价款支付的执行标准。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手段保障弱势方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倾斜保护,彰显了法律的温度与力度。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