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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涉外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曾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在境内购置房产一套,登记于曾某某名下。双方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江某某所有,但曾某某负有清偿共同债务的义务。离婚后,曾某某未履行债务清偿承诺,导致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涉案房产。江某某主张该债务为曾某某个人债务,且房产已归其所有,不应用于清偿曾某某个人债务。曾某某辩称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房产处置存在重大争议,且涉及涉外因素,隐私保护需求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离婚协议、房产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房产归属已定。曾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主张债务用于家庭开支。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调解,重点审查债务性质及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房产归江某某所有,曾某某承诺在三个月内清偿全部共同债务,若逾期未清偿,江某某有权处置房产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归曾某某。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执行阶段,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配偶财产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与实质正义并重的理念,为类似涉外家事债务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