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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婚后感情破裂,韩某某长期对焦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关系恶化。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及照顾患病老人责任,离婚后生活困难。焦某某诉请离婚,并要求韩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韩某某承认暴力事实,但辩称自身经济能力有限,拒绝支付高额帮助金。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经济帮助金额存在较大争议,焦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家暴事实及自身经济困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焦某某提交的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报告及双方沟通记录,经法院核实,足以认定韩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及焦某某离婚后的生活困难状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进行协商,力求化解矛盾。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韩某某抚养,焦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鉴于韩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且焦某某离婚后生活困难,韩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焦某某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法院在书面审理中,结合电子证据认定家暴事实,并依据民法典关于经济帮助的规定,平衡双方利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及受害方的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