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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马某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胡某某名下。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马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胡某某辩称该房首付由其父母全额出资,且双方曾口头约定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口头约定的效力。此外,双方育有一子,马某某主张抚养权并要求多分财产以保障子女生活。胡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马某某曾承认房产归其个人所有,但马某某质证称该录音系诱导性提问,且未形成书面协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二审中,双方围绕视听资料(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辩论。胡某某提交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主张证明双方存在财产归属约定;马某某申请对录音进行鉴定,并补充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婚后共同还贷事实。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并询问了未成年子女意愿。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胡某某的上诉请求,驳回马某某的上诉请求。认定涉案房产首付部分视为对胡某某个人的赠与,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产归胡某某所有,胡某某向马某某支付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一半补偿款。驳回马某某要求平分全部房产价值的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规则,区分了首付与婚后还贷部分的财产属性。同时,确立了口头财产约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否认时,仅凭单方录音难以认定效力的裁判标准,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与保护出资方权益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