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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申请执行麻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麻某婚后育有一子,麻某因长期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协助黄某经营家庭作坊,牺牲了职业发展机会。离婚诉讼中,黄某主张麻某未尽家庭义务,拒绝支付经济帮助。麻某提交了一段家庭聚会录音,证明黄某曾口头承诺在离婚时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偿以弥补其职业中断损失。该录音清晰记录了黄某承认麻某付出并同意补偿的片段。双方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补偿金额及履行方式产生争议。黄某随后提起执行申请,要求确认该口头承诺具有强制执行力,而麻某则主张该承诺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应通过诉讼确认债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审查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麻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确认其来源合法、内容清晰,且能与其他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未进行开庭听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法律评价。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证据认定标准,特别是视听资料在证明口头承诺效力中的关键作用。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在执行阶段通过协商或重新评估诉讼风险达成和解的司法实践,节约了司法资源。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