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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麻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陈某某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及共同债务。该房产系麻某某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登记在麻某某名下,但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此外,麻某某主张存在一笔用于家庭经营的50万元债务,而陈某某否认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为系麻某某个人举债。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比例存在较大分歧,尤其是房产归属及债务承担问题,导致诉讼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多轮协商。原告提交了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借款合同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房产来源及债务真实性;被告提交了父母转账记录及家庭日常消费凭证。法院重点围绕房产出资性质及债务用途进行证据质证,引导双方理性沟通,寻求折中方案。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2. 涉案房产归被告麻某某所有,麻某某需补偿陈某某房屋折价款及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3. 麻某某主张的50万元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与陈某某无关;4. 婚生子由陈某某抚养,麻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分割原则,以及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涉未成年子女家事纠纷,既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又实现了案结事了,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