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马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马某婚后育有一子,马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林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并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某辩称其患病期间,林某曾录制其情绪失控的视听资料用于诉讼,且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家务及照顾患病亲属义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马某离婚后缺乏生活保障,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离婚经济帮助请求。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马某是否符合获得经济帮助的条件及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马某提交了其病历、残疾证及收入证明,主张符合经济帮助条件;林某提交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支出记录及马某录制的情绪失控视频,试图证明马某存在过错且具备部分劳动能力。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展开辩论,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事实清楚,遂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林某与马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夫妻共同房产归林某所有,林某一次性支付马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婚生子由林某抚养,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二千元;四、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即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双方利益,既保障了弱势方的基本生存权,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为类似涉病残、无收入来源的离婚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