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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及若干存款。离婚诉讼中,沈某某主张彭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申请对彭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司法审计。经专业机构鉴定,发现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第三方大额转账,且无法提供合理用途说明,构成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彭某某长期患病,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符合经济帮助条件。双方就房产分割比例及经济帮助金额产生重大分歧,沈某某要求多分财产并拒绝支付帮助金,彭某某则请求适当照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彭某某银行流水进行审计,出具鉴定意见证实隐匿财产事实。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隐匿财产对分割比例的影响展开质证。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情感纠葛,法院主持调解,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及经济帮助金额进行协商,力求化解矛盾。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沈某某所有,沈某某向彭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2. 确认彭某某隐匿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由沈某某分得15万元,彭某某分得5万元;3. 鉴于彭某某生活困难,沈某某一次性支付彭某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10万元;4. 双方其他财产及债务自行处理,互不追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隐匿财产在离婚分割中的法律后果,并体现了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制度。通过调解方式,既惩戒了不诚信行为,又保障了弱势方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