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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曹某某长期存在婚外情,构成重大过错。2023年初,冯某某发现曹某某在离婚诉讼前夕,通过虚构债务及私下转账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辆登记在曹某某名下的轿车及多处银行存款。冯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因曹某某存在过错及隐匿财产行为,要求多分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曹某某辩称车辆系其个人婚前购买,且否认隐匿财产事实,但未能提供完整银行流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及转移资金的具体时间与对象;同时提交了车辆登记信息及部分银行转账记录。被告曹某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名下主要银行账户流水,查明其在诉讼前大额转出资金的事实。鉴于原告在庭审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清晰展示了在离婚纠纷中,针对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律赋予另一方的举证权利及法院的调查职权。同时,体现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即便存在过错与财产争议,原告仍有权在判决前撤回起诉,司法程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选择。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