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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重大争议。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通过虚构债务、私下转账等方式,恶意隐匿并转移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八十余万元。韩某在离婚诉讼中未能及时发现,直至执行阶段通过银行流水核查才掌握线索。韩某遂申请强制执行,主张于某因隐匿、转移财产,应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并要求于某承担相应的经济帮助责任。于某辩称上述款项系正常家庭支出,但未能提供充分凭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韩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质证,而是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韩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证人证言及于某自认部分资金流向的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于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于某仅提交部分家庭消费票据,但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反驳韩某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特别是证人证言与书证之间的印证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韩某关于对于某隐匿、转移的八十余万元财产予以重新分割的诉请,判定该部分财产归韩某所有;二、对于某主张的其余财产分割请求,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三、于某需向韩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其余驳回韩某的其他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执行阶段,对于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查清事实,体现了对恶意逃避财产分割行为的严厉制裁,强化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彰显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