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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案经生效判决确认财产分割方案后,陆某某未按期履行将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过户至高某某名下的义务。该房产系婚后由双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登记在陆某某名下。执行过程中,因房屋存在租赁关系及轻微结构改动,双方对房屋现状评估价值产生分歧,高某某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确定当前市场价值,作为后续可能的差价补偿依据。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已定,但财产执行环节因标的物状态复杂引发新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过户配合义务及价值确认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鉴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高某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及司法鉴定申请书。陆某某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及装修清单作为抗辩证据,主张房屋现状影响价值。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确认该鉴定意见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程序合法,可作为执行依据。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申请人高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执行阶段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财产分割执行中,若双方达成和解或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权益,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裁定准许撤诉,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家事纠纷实质性化解。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