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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博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婚后共同财产中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分割。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但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该房产的真实交易价值,并试图通过虚假债务转移资产。王某某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但发现博某某已将该房产过户至其亲属名下,涉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阶段,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案件涉及复杂的财产隐匿与转移情节,且房产价值需通过专业鉴定确定,争议较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王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房产过户记录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博某某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证明其过户行为的合法性。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中关于房产市场价值的评估结果,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博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责令被告博某某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将房产份额变更至王某某名下,并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房产价值,对剩余款项进行折价补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通过执行阶段的书面审理与鉴定意见的结合,强化了司法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虚假交易或过户方式逃避财产分割义务,体现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适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