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林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林某某名下。2021年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何某某所有,林某某配合过户,但林某某以房产存在抵押且涉及第三人(其父母)出资为由拒绝履行。何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林某某主张该房产部分款项系其父母婚前出资,应属个人财产,且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影响房产分割公平性。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争议,导致原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过户条款无法实际履行,引发本次执行异议与分割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何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且协议约定归其所有。林某某提交了其父母向开发商转账的凭证及聊天记录,主张部分出资性质。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证据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本院部分支持何某某的申请请求。鉴于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无证据证明林某某父母出资明确约定为借贷或赠与个人,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林某某父母确有出资事实,为平衡各方利益,判决确认房产归何某某所有,何某某需向林某某支付相当于房产现值30%的折价补偿款;驳回何某某要求林某某无条件配合过户且无需支付补偿的其他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的执行力边界。在涉及第三人出资且未明确约定性质的情况下,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兼顾公平原则,通过折价补偿方式平衡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权利人的利益,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及复杂出资背景的房产执行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